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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向氏宗亲总会章程


2019-04-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全国向氏宗亲总会”,英文名为:NationalXiangclan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由世界各地向氏宗亲组织或个人自愿发起组成,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拥护共产党、热爱祖国、尊祖敬宗、守法崇徳、无私奉献,发挥正能量,促进社会和谐。以“向氏崇美德,共创新时代”为核心价值观,传承“包容、淡泊、团结、奉献”的向氏精神,弘扬向氏先贤美德,光大向氏家族文化,增强向氏宗亲互动,促进向氏宗族团结进步和繁荣发展;积极参与地方史志和全国各地向氏文化研究活动,为弘扬、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会的目的:服务向氏宗亲,加深宗亲情谊,秉承传统美德,弘扬向氏文化,推进向氏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不谋私利,自觉奉献,报效祖国。
第六条本会的地址:
第二章 任务、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编谱修祠、兴教育贤、改革创新。
(一)做好向氏谱牒文化史志资料的搜集、整理及研究工作,组织修纂中华向氏总谱与向氏文化志;指导各地编修通谱与支谱。
(二)帮助海内外宗亲查阅、对接家谱(族谱),接受委托续修家谱,寻根问祖,联络、协调宗亲拜祭先祖的活动。
(三)开展向氏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采录工作,组织发掘、开发向氏遗迹,指导、协调各地修建宗祠、墓茔与纪念堂馆,对向氏纪念场所和重要文物进行修缮与保护。
(四)挖掘、整理、研究、出版向氏名人著作,宣传向氏族人中的精英楷模,编写出版《中华向氏杰出人物传》。
(五)进行向氏宗族历史和现状的调查考证,开展向氏起源、宗亲迁移、分布的研究,举办向氏文化传承论坛,开展向氏文化国际交流。
(六)促进和发展向氏经济,团结和带动更多的向氏企业发展,整合资源抱团共进,成立“全国向氏总商会”,振兴家族共创和谐!
(七)支持各地向氏文化产业,整合向氏文化传媒,完善宗亲信息交流网络,推动向氏宗亲文化影视作品的编辑、拍摄与发行,进一步弘扬和传播向氏文化。
(八)设立“功德榜”。筹集慈善基金,为宗亲的教育、助学、慈善、助困、养老等提供相关信息、资助和服务。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纪守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开展公益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诚实守信。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自主办会。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会员是由世界各地向氏宗亲组织或个人组成。
第十条凡是年满十八周岁,承认本会章程,热心向氏宗亲事业的宗亲、亲属及配偶,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世界各地向氏宗亲组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宗亲联谊、文化研究、谱学研究等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定、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如对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事会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以民主方式产生,由理事会决定选举办法和名额分配。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五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副会长)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副会长)或会员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援权委托书,在援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捐款)标准;
(三)制定、修改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委)、理事(副会长)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委)、理事(副会长);
(五)选举或者罢免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副会长)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副会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捐款)标准草案,理事(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委)、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监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提出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委)、理事(副会长)候选人人选;
(五)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副会长)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副会长)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理事(副会长)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副会长)本人出席。理事(副会长)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副会长)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增补理事(副会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副会长)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从理事(副会长)中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常委)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常委)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常委)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常委)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常委)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常委)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常委)出席为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常委)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常委),须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常委)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常委)应在理事(副会长)中产生。
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由会长、总监督、常务副会长、各省级分会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总监督等人组成。执行委员会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召开(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审议宗亲会重要事宜,对理事会负责。
执行委员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执行委员会需提前十五天通知全体执行委员会成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委)、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捐款)标准,应当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形成的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由会长、秘书长签名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顾问、荣誉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各若干名。正常离任的会长可聘任为本会名誉会长;正常离任的总顾问、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总监督可聘任为本会荣誉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对本会重大决策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荣誉会长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德高望重;
(二)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及影响力;
(三)对宗亲组织和宗族事务有特别功德,做出过重大贡献。
荣誉顾问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德高望重;
(二)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及影响力;或为本会和社会作出过重大贡献并享有良好声誉的企业家;
(三)对宗亲组织和宗族事务有特别功德,做出过重大贡献。
顾问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为本会和社会作出过重大贡献并享有良好声誉的企业家;
(二)为宗祠和宗族事务作出过重大贡献,在族中享有崇高威望的族长、乡贤;
(三)一贯热心本族事务的退休老领导。
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由联席会议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三十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总监督、副总监督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宗亲内有较大影响、较高公信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的任期五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的数量不超过理事(副会长)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热爱宗亲工作,有自愿服务宗亲的精神,善于团结合作,热心宗亲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向氏宗亲内有较高威望,有良好的组织能力及协调能力;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或者执行秘书长人选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向氏宗亲文化,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执行委员会决定;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任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人选,其中荣誉会长不受姓氏限制,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执行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和了解向氏宗亲文化,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本会理事(副会长)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必须弘扬正能量,充分发挥模范引领作用。若出现对宗亲奉献行为进行冷嘲热讽、贪占宗亲捐赠款物、破坏宗亲团结等行为,并在宗亲中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由监事会派人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交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将根据其情节轻重,可视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取消相应任职资格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本会设监事会,设总监督一名,副总监督二名,监事(监督委员)若干人。监事(监督委员)人选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宗亲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
监事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监督、副总监督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会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督委员)。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监督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会长议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议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议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会长议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委)、理事(副会长)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的工作方针:“总体监督,服务向氏,就近巡查,防微杜渐。”
监事会就职宣誓词:“爱国爱家,胸怀祖国,心系向氏;坚定不移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不移维护全国向氏宗亲总会的宗旨;以家国情怀坚决维护向氏的光荣,扬善抑恶,平等包容,鼓励奉献,严守家风家规家教,捍卫向氏的贤德。”
第四十条联席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领导本会会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会长、总监督、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等人组成。联席会议由会长担任召集人。
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联席会议的职权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批准本会内设机构设置;
(四)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本会会长助理和各分支机构、代表处、内设机构负责人;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六)审议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干部任免、重大财务开支、重大活动安排等事项;
(七)审议会长提请的各种事项。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具体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七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由监事会领导下进行。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会因特殊原因需要解散或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可解散或终止,下属各机构同时解散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应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9年4月20日全国向氏宗亲总会笫四届第一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